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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文章區 / 教育部發布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教育部發布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一、 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
自主管理,學生得選擇合宜混合穿著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
及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例如班服、社團服裝)。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由學校統一規定:
1、重要之活動(例如週會、開學典禮、畢業典禮、校慶、休業式、
國際或校際交流活動等)。
2、體育課時,應穿著學校運動服、學校認可之其他運動服及運動
鞋。
3、為維護實習(驗)安全,實習或實驗課程時,應穿著實習(驗)
服裝或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
(二)國定假日、例假日、寒假、暑假,學生到校自習或參加課業輔
導、補考、重補修、補救教學以外之活動者,得穿著便服,並
應攜帶可資識別學生身分之證件,以供查驗。
(三)學校如統一訂定換季時間,學生仍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
受,選擇穿著長袖或短袖校服。學校應考量天氣變化及學生需
求,開放學生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
圍巾、手套、帽子等)。
(四)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運動鞋或布鞋;非有
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五)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
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二、 學校得訂定較前點寬鬆之規定。
三、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惟得視其情
節,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管教措施(指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
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要求課餘從事可達
成管教目之公共服務、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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