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高雄女子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高市教一字號第0930002898號函同意修訂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立高雄女子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
第二條 本會以暢通學生家長與學校聯繫管道,提供社會資源及校務興革建議,共謀學校之充分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立高雄女子高級中學校內。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之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家長會經常事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四、配合協辦親職教育,促進家庭教育之和諧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五、選派家長會代表參與法定之校務相關會議及執行家長會之權責。
六、其他有關本會發展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子弟具有高雄女子高級中學在學學籍之家長或監護人,均為本會會員。
若會員子弟畢業或中途休學、轉學,則其家長或監護人之會員資格,自行喪失。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本會會員得享之權利如下:
一、有參與及策劃本會各項活動之權。
二、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有發言及表決權。
四、享有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服務之權。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選派之職務。
三、捐贈家長會會費以利運作。
四、贊助與推動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五章組織與職權
第八條 本會組織架構係依「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辦理。
第九條 本校各班級應成立班級學生家長會,置召集人一人,幹部若干人。
第十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會選舉產生,除召集人為當然代表外,
每班應選一人至二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
第十一條 本會設委員會,置委員四十一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應至少一人為委員。學校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名單不得外洩。
第十二條 委員會下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十三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各五人,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連選得連任一次。
連任屆滿之會長,經新會期之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再參選一次。
第十四條 本會置幹事一至二人,辦理日常業務,由會長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免職時亦同。
幹事不得由學校教職員工兼任。惟學生家長會得請學校指派人員協助處理會務。
第十五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廣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之決議事項。
四、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五、辦理親師座談會。
六、其他有關協助事項。
第十六條 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三、審議其他費用之收取事項。
四、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及聽取決算報告。
五、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教育之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研擬家長代表大會之提案。
四、處理家長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五、研擬會議計畫、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充實教育知能,促進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罷免常務委員。
九、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
十、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定學生家長會之權責。
十一、其他有關協助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會員代表均為義務職。
第十九條 本會得設名譽會長、顧問及榮譽委員,經由委員會決議後增聘之。
第六章 會 議
第二十條 本校於每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召開班級或班際學生家長會一次,前項會議應有五分之一以上之家長出席始
得開會,開會時由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各班級導師應列席。
每一學期首次召開之班級學生家長會,導師應列席,各任課教師並應提出該學科教學實施相關說明或書面資
料。
班級學生家長會會議紀錄及會員代表名冊,應送交學生家長會彙整存查。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期開會一次,由會長於學期開學後四週內召開,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
必要時得經委員
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第一學期首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出席代表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校長、主任及其他相關人員應列席會員代表大會,並提出校務推動及發展相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委員應於每學期開始及結束前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於開會時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經會長或委員五分
之一以上連署舉行臨時會議。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需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需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
方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所有決議事項,
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
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或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
之委託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本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包括會長、副會長、常務會員、委員
及幹事名冊,送由學校報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備。
第七章 經 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訂定為標準,學生家境清寒者
免繳,另有兄弟姊妹就讀本校者,僅收一人之會費。
二、委員贊助款:由本會熱心委員自由捐助。獎勵表現優異學生及教學優良之教師為主。本校會員子弟發生重大
變故時作為濟助及慰問之用。
三、上項款項之利息收入。
第二十七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學生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八條 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幹事等人共同具名,在本市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於每學期
結束前,應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決算報告。
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妥為保管,以備教育局隨時之抽查。辦理交接時,如有必要得報請教育局
派員監交。
第二十九條 學校得提供校內空間供學生家長會辦公使用,必要時得提供相關設備,以利會務運作。
學生家長會如有違反相關法令情事者,得由教育局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命其改組之。
學校違反本組織章程及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條例之規定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條 本會如遭解散時,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校所有。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