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含1、2學期) 申請特殊身分雜費減免應注意事項:
(一)
1.本處申請特殊身分雜費減免採學年度辦理,請務必於期限內前備齊資料送至總務處,逾期未繳交視為不申請。
2.各學期辦理時間,係配合教育部補助系統作業期程敬請留意;
第1學期
舊生 5月1日~5月31日
新進生 7月11日~8月22日
第2學期
舊生 12月2日~12月16日
(二)
1.特殊身分為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者需查調家庭年所得,若家戶年所得總額在220萬以上不適用雜費減免。(註2)
2.113學年度第1學期家庭年所得,查調統一採計年度為111年度;第2學期家庭年所得,查調統一採計112年度,如逾系統統一查調時間或對查調結果有疑義或有特殊情況者,請自行檢附稅捐單位開立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採計數額為含分離課稅之所得額),個案送學校總務處審查。
3..前項所指「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至國稅單位申請【註:不論有無收入皆要繳交國稅局清單】,非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網路報稅收執聯、納稅證明、扣繳憑單等,請勿繳交以上資料。
(三)符合特殊身分者(軍公教遺族、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請逕勾選申請項目。雙重特殊身分學生,得併附證明文件參酌擇優擇一補助,併為敍明。
(四)本處僅申請雜費減免,軍公教遺族、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等如需申請其他法定生活補助津貼,請逕洽詢教務處註冊組(分機:205 )或輔導處特教老師(分機:504 )
其他問題詳見:學雜費減免專區\相關文件下載\各項學雜費減免問答彙整編(Q&A)
註1: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免納學費之學生:具中華民國國籍的高級中等學校(所有公私立高中職)學生。
★不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免納學費之學生:
(1)重讀(復學)曾領有相同年級相同學期學費補助之學生。(2)透過私立學校獨立招生管道入學就讀者。
註2:
★(舊生)第1學期已申請者,第2學期本校會自動統一上傳資料進行家庭年所得查調作業。
業務承辦人:總務處湯小姐 電話:07-2115418轉408,傳真:07-2115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