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 5 條
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綜合所得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免列計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綜合所得。
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下載 https://www.kghs.kh.edu.tw/ischool/public/resource_view/openfid.php?id=8606
業務承辦人 電話:07-2115418轉408,傳真:07-2115430
依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 5 條
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綜合所得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免列計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綜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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